
辩方昨求情时呈上108封求情信,指被告黄明伟(图)在警队工作表现优秀。(资料图片)

裁判官昨在判刑时认为,事主李主瀚是事件的始作俑者。(资料图片)
【明报专讯】47岁时任警长涉于3年前在警车内掌掴一名被捕男子,昨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普通袭击罪成,判监3个月,获准以1万元现金保释等候上诉。裁判官认为被告自辩的说法与随身摄录机的片段不?合,??u断被告为了发泄情绪掌掴事主,批评其所为知法犯法,令警队声誉受损。不过裁判官称,事主对警员的态度嚣张,才是事件的「始作俑者」。
被告黄明伟早前否认于2017年4月11日在红磡土瓜湾道近落山道交界的警车内袭击事主李文瀚。李文瀚任职保险代理,其父亲为退休警员。
官称被告为发泄
惟始作俑者是事主
裁判官陈慧敏裁决时称,事主作供不尽不实,他说配合警方调查,警察随身摄录机却拍到他对警员的态度恶劣,例如制服警员出示委任证后,他仍质疑对方的身分。陈官强调,本案关键在于被告有否掌掴事主,事主供称遭被告以右手掴左脸3次,过程被警察随身摄录机拍下来,成为有力的佐证,遂裁定被告罪成。
陈官续称被告的同袍、警员黄洁斌的证供可靠,例如他供称事主当时被反手锁上手扣,情?与随身摄录机的片段?合。相反,被告自辩称事主的双手被锁在前方,因为事主有起身动作,被告遂用手拨低,此说法与片段不符。故此,陈官认为被告为了发泄情绪,以及惩罚事主对警员不合作,便当场掌掴事主。
辩方求情称被告加入警队23年,现已停职候查,并呈上108封求情信,称被告在警队工作表现优秀。陈官听毕求情,将被告的量刑起点定为5个月监禁,「毕竟始作俑者系事主」,给予1个月扣减;基于被告在警队表现卓越,再酌情减刑1个月,最终判监3个月,另批准被告保释候上诉。
【案件编号:KCCC27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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