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罪涵「误导陈述」元素 学者关注报道用字风险(图)

发布 : 2024-2-2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关注


明声网温哥华 微信公众号



【明报专讯】政府在23条谘询文件建议就「间谍活动」罪新增罪行,禁止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事实陈述」而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日后若市民在网上转载外国政客或与官方立场相背的言论会否有风险,本身是律师的选委界立?x??议员江玉欢认为,除了「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另要涉及「勾结」及意图或妄顾违反国安才入罪,法例条文清晰,市民毋须过虑。有新闻学者则关注传媒报道新闻事件时用词与政府不一致,会否构成误导。

政府建议「间谍活动」罪作多项修订,包括「完善」《官方机密条例》禁止接近或进入「禁地」的定义;「谍报活动」罪中的「敌人」字眼改以「境外势力」取代,涵盖任何外国政府、境外地区或地方当局、境外政治性组织等,以及其关联实体和个人。当中「关联实体及个人」部分,文件称参考澳洲及新加坡法例,定义包括「政府、当局或组织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控制某实体或个人」。翻查澳洲《2018年外国影响力透明化法》定义,其中「关联个人」指惯性或有义务按照外国委托人指示或意愿行事者,或外国委托人以任何其他方式可完全或实质控制者(见表)。

江玉欢:间谍罪3元素 全符合才定罪

江玉欢表示,有关的间谍罪需符合3个元素,包括「勾结外国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事实陈述」及「意图或罔顾会否危害国安」,才达定罪门槛,认为条文清晰。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李浩然亦认为条文描述属客观行为,应不易误堕法网,符合刑?x??准。

对于条文所指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事实陈述」,江玉欢指出,现有《商品说明条例》已有相关描述,在司法层面有清晰定义,相信日后23条立法后,定义会相若。

转载外国政客言论 「不相识难言勾结」

市民若在网上社交平台转载外国政客言论,例如新疆人权情?或对六四事件描述,而内容与官方立场相反,会否有被入罪风险?江玉欢认为不能单凭行为看属否误导,要符合所有定罪元素才可入罪,「我不希望公众过度疑虑,是否一讲错就死喇?并不是」,单是转载外国政客言论,若彼此互不相识难言「勾结」,至少需要有合谋、行为上联系或意念上结合。不过她认为,市民日后处理言论时应更小心,若不查核事实就传阅、造成恐慌并危害国家安全,「未必是一件好事」。

港大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教授傅景华关注,从不同切入点判断同一事件,会否构成「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事实陈述」的罪行元素。他指出,传媒报道新闻事件往往有「framing」(框架)、有角度,举例2019年的反修例风波,若官方形容为「黑暴」,传媒以「针对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社会运动」形容,会否被指误导陈述。

傅景华:事实核查有国际认可程序

傅景华指出,新闻事实核查(fact-checking)机构有国际认可的既定程序,并有一定专业训练,若涉及法例,由执?x??构判断某信息是否虚假或误导为惯常做法,但他关注执?x??构有否足够训练判断,冀当局增加有关透明度。

明报记者 郑律铭

(透视23条系列.间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