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出生加人子女 联邦立法归还加籍 父母需于子女出生前3年居加拿大(组图)

发布 : 2024-5-24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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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移民部长米勒昨日在国会提交C-71号法案。(加新社)



部分海外出生加人下一代的加国公民身分有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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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联邦移民部长米勒(Marc Miller)昨(23)日在国会提交C-71号法案,法案若获通过,2009年后在海外出生的加拿大公民,如果希望其在海外出生下一代子女能获加籍,应在孩子出生前有3年居于加拿大。

该法案将恢复在加拿大以外出生的加人下一代的加国公民身分,并确保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

该法案将自动赋予自2009年以后、在海外出生的加拿大人的下一代进行「实质联系测试」。

如果法案获通过,海外出生的加籍父母,在其子女出生或被领养之前需要在加拿大居住至少3年(1095天),才能将加拿大公民身分传递给他们的子女。联邦政府不清楚会有多少人将因此而自动获得公民身分。

米勒说:「我们希望公民身分制度是公平,并具有明确和透明的规则。希望利用这个机会,尽可能继续减少海外出生的儿童与在加拿大出生的加拿大人子女之间的差异。」

2009年,保守党政府修改法例,使在国外出生的加拿大父母不能将加国公民身分传给他们的下一代,除非孩子在加拿大出生。保守党昨日没有立即就该法案作出回应。

1977年和2009年《公民法》的修订剥夺了数千名在国外出生的人的加拿大公民身分。那些因这些修订而无法获得公民权的人被称为「失落的加拿大人」(Lost Canadians)。

去年,安省高等法院裁定,现行制度将加拿大人分为两类,属于违宪,并要求联邦政府在6月19日前解决这个问题。

米勒说,政府在法案在下议院审议的过程中可能不得不向法院请求延期,但他亦不想等太久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与此同时很多人正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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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IorOHKn37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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