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专讯】根据判辞,马俊文曾在书面申诉称「现今之香港环境已无法反抗,唯有接受现实」。惩教署长批评马基于实际情?妥协,无对危害国安展示真诚悔意,未能通过国安测试。判辞亦披露,23条生效后前两日,审视国安被告可否减刑的「犯危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已成立。
评审减刑委会 23条生效前两日成立
判辞指出,惩教署长今年3月指示筹组评审委员会,3月21日正式成立,由惩教署高级监督任主席,成员包括两名惩教署监督和一名临?心理学家。
评审委员会3月23日考虑马俊文在囚行为、更生进度和心理因素,建议署长不应信纳马提早获释「不会不利于国安」。其中,马曾在收押所墙身写港独和「光时」口号,被命令中止和其他囚犯交往,亦涉与「黑暴事件」者保持联系。此外,马没积极投入更生活动,但曾参与心理课程。
惩教署长3月25日颁下决定,称无足够资料显示马俊文已改过自新、去激进化(de-radicalized)及放弃分裂思想。署长称,马在申述谈及「香港环境已无法反抗」,若日后有机会反抗,不能排除其危害国安风险。署长考虑相关资料后,不信纳马提早获释「不会不利于国安」,不得转介(must not refer)个案予监管释囚委员会考虑。
法官于判辞表示,署长没说「决定」不转介个案,而是根据《监管释囚条例》不得转介个案;此说法与法官解读一致,即署长一旦决定囚犯未能通过国安测试,就无酌情权批准囚犯获释,署方不得将个案交予监管释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