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桥?村收地 原居民覆核驳回

发布 : 2025-1-1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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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政府去年5月宣布为发屾x??水桥/?村新发展区第二期收回约176公顷土地,一名元朗原居民质疑当局指涉事祖地属公共用途,收回土地作私人用途遾x??,入禀高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u翻决定。法官昨颁判辞驳回申请,指发展计划范畴广泛,旨在将新界部分地区发展为涵盖住屋、就业、公共服务、交通、环境等现代化和全面的社区,为实现其公共目的,或涉及在收回的土地某些范围用作私人用途;申请人未能解释为何项目对收回土地的公共目的不重要,仅以其属「私人」性质支持论点。

官:属发展规划 实现公共目的

申请人为林国龙,建议答辩人是地政总署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林指他为元朗原居民及林雄绪祖和林乐义祖的成员,《基本法》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区的保护,而当局做法与此不一致。法官高浩文在判辞指出,林除声称他是原居民和「祖/堂」成员外,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中权益和确立说法。

林又质疑《收回土地条例》将不受约束的权力授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决定何谓「公共用途」,包括收地后可透过签订私人合约,拍卖或售卖土地作私人用途,侵害其财产权利。判辞指出,《条例》第2(2)(g)条已解释何谓「为公共目的收回任何土地」,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指定的任何土地,而第16AA条则容许政府在该土地用作公共目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将土地用于任何用途,并规定以不影响公共目的之实施为首要原则。

官指拥广泛权力不代表遾x??

判辞续指出,即使在1997前,《条例》期望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出于公共利益或目的作收回土地的决定时,拥有尽可能广泛的权力,但这不代表遾x??。判辞考虑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公共政策问题上的独特地位,认为其比法庭更有资格评估收地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事宜。综合上述理由,林的理据没有合理可争辩之处,法官驳回申请。

【案件编号:HCAL 14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