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百欣三房争产胜诉 73年遗嘱裁有效 官信林晚年认障恶化 2004年遗嘱无效(组图)

发布 : 2025-4-12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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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辞指出,林百欣(图)生前创立丽新集团,是知名商人;庭上证人更形容林百欣为人意志坚定、勤力,对生意全情投入,即使年届89岁,仍继续返到长沙湾公司签署文件。(资料图片)



三房女儿林明珠(图)早前就争产案出庭作供。三房一方质疑,林百欣2004年立遗嘱时已患认知障碍症,且受到二太余宝珠及儿子林建岳的不当影响,故要求法庭宣布该份遗嘱无效。(资料图片)








【明报专讯】曾任亚洲电视主席、丽新集团创办人林百欣2005年逝世,留下逾29亿元遗产分予妻儿,惟林于2004年订立的遗嘱未列三太顾瑞英及女儿林明珠为受益人,三房一方遂争议遗嘱无效。高院昨日颁布判辞指出,没有可靠证据显示由林百欣指示遗产分配的安排,所谓「分配」是由大房及二房的受益人磋商,且蓄意将三房排除在遗嘱之外。法庭裁定三房胜诉,宣布从林百欣的银行保管箱找出的1973年遗嘱及其修订附件才是真正有效之遗嘱。

林建岳:原告研进一步法律行动

林建岳昨日回覆本报称,他作为有关遗嘱的持份者之一,对裁决有所关注。林表示,据他了解,原告(遗产管理人)正研究法庭裁决,并正考虑会否作进一步法律行动。林表示案件的裁决不会影响他作为丽新制衣国际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权益,以及对丽新集团行使管治和其运作。

案件原告为林百欣遗产管理人张定球,张已去世,由两名律师接手管理。被告为三太顾瑞英及林明珠,她们坚称林百欣2004年12月订立遗嘱时已患认知障碍症,且受到二太余宝珠及次子林建岳的不当影响,故要求宣布该2004年遗嘱无效。原告方则指出,林百欣在一众律师及其家族成员见证下订立该份遗嘱,且由林百欣指示起草遗嘱及确认内容。

官:2004年分配由4受益人决定

法官陈嘉信在判辞中分析林建岳、张百欣生前得力助手李宝安等人的证供(见另稿),经审视后,认为没有可靠证据显示林百欣曾就遗产分配作出指示,亦无可信证据显示他订立涉案遗嘱时具备所需心智能力;林百欣没有被徵询如何分配遗产,反而分配安排是由4名受益人,即林建名、余宝珠、林建岳及养子林建康所磋商决定。

陈官指出,林百欣订立涉案遗嘱当天,在场者为4名受益人及与他们有关联的人,以企图避免有「局外人」(outsider)监察遗嘱订立过程。当天林百欣的家庭医生练绍忻带同另外两名医生郭琳洲及陈培匡前往林百欣大宅,郭检查林百欣后反覆称「唔得」,即使有在场者施压追问「得唔得?」、「得啦,咁都唔得?」,郭仍坚持原本答案,可见他认为林百欣未能通过心智测验,拒绝发出医学证明。

按1973年遗嘱

三房母女获1/12遗产

陈官接纳被告方的说法,认同林百欣晚年认知障碍症恶化,该2004年遗嘱的订立未能合乎两项要求,即须有医生见证及核实立遗嘱人的精神能力,以及订立遗嘱时受益人或有影响力者不应在场,而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林百欣有能力订立涉案遗嘱。法庭裁定涉案遗嘱因为林百欣欠缺能力订立而变为无效。至于被告方指控余宝珠及林建岳就订立遗嘱作出不当影响,由于没有证据指二人曾对林百欣作出威迫或施压,故陈官不认同被告方此项指控。

法庭最终裁定顾瑞英及林明珠胜诉,并宣布在林百欣死后,从他的银行保管箱找出的1973年遗嘱及其修订附件才是最后的、真正有效之遗嘱。根据该两份遗嘱,林百欣的遗产被划分成12等份的股份,顾瑞英及林明珠可从中获分合共1股(见表)。法庭另作出讼费命令,颁令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本案讼费。

【案件编号:HCAP 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