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恐罪表证不成立 陈耀阳袭击案下周二裁决(组图)

发布 : 2025-9-13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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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阳刑恐罪表证不成立,但袭击罪则表证成立,下周二裁决。(资料图片)



李明慧被辩方质疑勾x??是「不顾一切将被告置于不利处境」。(资料图片)


【明报专讯】1997年港姐亚军李明慧疑遭丈夫陈耀阳恐吓及袭击一案,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续审。辩方中段陈辞,称李明慧的证供不可信,所谓遭被告威胁杀害她及弄伤她,纯属李片面之词,李的说法与其他证人,包括目击事发的外佣及到场调查的警员之证供均有出入。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被告的刑事恐吓罪表证不成立,但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则表证成立。被告选择不自辩,亦不传召证人,林官押后案件至下周二(16日)裁决。

由于刑事恐吓罪表证不成立,被告陈耀阳(58岁)目前面对一项控罪,指他今年1月21日在赤柱赤柱村道50号某单位,袭击陈李明慧,对她造成身体伤害。

李明慧被指证供不可信

控方前日完成举证,辩方昨提出中段陈辞,质疑李明慧庭上证供不可信。辩方称,李供称当日被告在争执间擸刀,从后将刀架在李的颈上,并在放开手后致电某人,扬言要杀死李。惟外佣Judith的证供指,她听到李呼救后即时赶往被告工作室,见到被告试图抢夺李的手机,被告放手后李即时离开,然后被告致电某人,Judith没有发现刀具。

辩方又指,李供称事后向到场警员举报被告房间内有刀、药物及吸毒工具,但警员的记事簿内却没有相关记录。辩方直指李的证供与其他证人有出入;控方回应,李一度提醒外佣要小心有刀,若被告没有用刀,李不会这样提醒外佣。

陈耀阳选择不自辩

李官听罢陈辞,裁定被告的刑事恐吓罪表证不成立,但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则表证成立。辩方指被告获悉权利后选择不自辩,并在结案陈辞中,进一步指李的勾x??是「不顾一切将被告置于不利处境」(she would do anything to put the defendant in a disadvantage position),而本案存有合理疑点,控方不能成功举证。案件押后至下周二裁决,被告续准保释。

【案件编号:ESCC 224/25】

记者:杨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