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法官较港主导决断权更大

发布 : 2026-1-08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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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的司法体系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法官即审判员负责案件最终裁判。而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所有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的案件,最终都以法院名义作出裁判。

法官助理可被视为「预备役法官」,会介入对案件实质性内容的处理,在诉讼流程中承担部分组织、主持、引导、调研、调查等职能。书记员主要在程序性事务中承担记录、整理、装订、归档、校对。

对比香港法庭,没有「法官助理」一职,庭审由律师主导举证与辩论,法官居中裁判。内地的书记员职能大致对应香港的法庭书记,但后者更侧重程序安排而非庭审记录。此外,高等法院审理的严重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审团裁定,法官负责解释法律及决定量刑。因此,内地法官在庭审与判决中拥有更全面的主导权和决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