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实施国旗法 刑罚条文与内地有异

发布 : 2017-6-23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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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内地分别于1990年和199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7年,根据《基本法》第18条,《国旗法》及《国徽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第18条订明,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法律,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本港则自行制定《国旗及国徽条例》,由1997年7月1日起,将《国旗法》及《国徽法》在香港施行。

根据《国旗及国徽条例》,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及玷污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最高5万元及监禁3年。而内地《国旗法》的相关罚则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两者在刑罚及部分条文中有差异。

本港过往曾发生多宗侮辱国旗案,其中社运人士古思尧2012年于「追究李旺阳死因」游行后,在中联办外焚烧及涂污国旗,及2013年元旦「倒梁」游行又手持被涂污的国旗及区旗,两案同审,最后古被判入狱9个月,上诉后减刑至4.5个月。

内地刑法:辱国旗可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列明,「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