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长者受虐致死 知情不报倡囚20年 「没有保护罪」涵盖家居院舍照顾者(组图)

发布 : 2019-5-17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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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个案小组委员会」昨发表谘询报告,建议增设「没有保护罪」,对无采取步骤保护16岁以下儿童或16岁以上易受伤害人士免其死亡或严重伤害的照顾者施加刑责。主席韦凯雯(左二)指出新建议强调照顾责任,涵盖家居及院舍照顾。(陈柔雅??o?J??








【明报专讯】虐儿、虐老案件近年屡现,甚至夺命,但举证难,袖手旁观的照顾者也不受法律制裁。法律改革委员会经过13年研究,昨日发出谘询文件,初步建议增设「没有保护罪」,若照顾者无保护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免于严重受伤或身亡,包括知情不报,最高可分别判监15或20年。罪行涵盖家居及院舍照顾,意味院舍职员、外佣也可能须负刑责。有家长团体关注如何界定「保护不力」,有议员则认为应同时强制教师、社工、医护人员等举报虐待事件。

2006年?x??会成立「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个案小组委员会」,研究改革虐儿相关法例,包括检讨虐待儿童或易伤害成年人致死个案中,袖手旁观的照顾者须付的刑事责任。

小组委员会昨发表谘询文件,建议本港参考南澳洲做法,增设「没有保护罪」,对无采取步骤保护16岁以下儿童或16岁以上易受伤害人士免其死亡或严重伤害的照顾者,施加刑责。易受伤害人士包括保护自己的能力因为身体或精神残疾等原因而明显受损的人,可包括长者、智障人士等。

强调照顾责任 毋须证造成伤害

小组委员会主席韦凯雯解释,过往案例不少疑犯会保持缄默或互相指控,且不少儿童或易受伤害的成年人未能指证疑犯,控方难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何人作出非法作为,令举证困难增加,故建议设「没有保护罪」,列入《侵害人身罪行条例》,强调照顾者的「duty of care(照顾责任)」,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是需要负罪责的旁观者或造成伤害,但须证明一系列元素,包括被告人对受害人有照顾责任或与受害者同住并有频密接触、已察觉或应已察觉有导致受害人严重伤害的风险、无采取步骤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她冀新法例会为照顾者提供强烈诱因保护儿童或易受伤害的成人。

严重伤害定义 小组:料官能判断

罪行涵盖家居及院舍照顾,意味当受害者严重受伤或身亡时,同住的照顾者、外佣、院舍职员若对受害人遭虐待情?知情不报,或无采取保护行动,如无将其带走或举报事件,可能须负刑责。至于如何界定为「严重伤害」,小组委员会委员熊运信指出,会包括严重至成为植物人的情?,但委员会无列明法定定义,过往本港有多宗案例,相信陪审团及法官有足够资料判断何谓「严重伤害」。他又表示,严重伤害不涵盖性侵。

委员会建议,无保护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免死亡的照顾者,最高可判监廿年,以反映罪行严重性。至于严重受伤的受害人,委员会指以往有受虐儿童即使幸存,但脑部严重受损或永久成为植物人,故建议订立严厉刑罚,被告最高可判监15年。

此外,《侵害人身罪行条例》第27条「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最高监禁为10年,?x??会建议政府检讨最高刑罚。谘询期今年8月16日结束。

安老服务协会:难证明

经营私营安老院的香港安老服务协会主席李辉认同有需要保障长者,但认为要证明院舍职员知情不报的难度高。香港弱智人士家长联会副主席卢郑玉珍认同修例会有助保护弱势,但关注如何界定「保护不力」,认为院舍职员或因担忧堕入法网,不敢在院舍工作,冀?x??会清晰交代。

张超雄促立法强制举报虐待

立?x??议员张超雄欢迎建议,认为修例可加强照顾者或院舍职员的照顾责任,提醒他们有责任及早求助或举报虐待事件。但他认为建议未够全面,应要求教师、社工、医护人员等有机会接触长者或儿童的专业人士,有法律责任要强制举报虐待事件。

■明报报料热线:inews@mingpao.com/ 9181 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