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高院首判政府须为福岛核灾负责(图)

发布 : 2020-10-0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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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原告昨在仙台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后,在法院外展示「胜诉」等大字报。(路透社)


日本仙台高等法院昨(9月30日)下令,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东电)须就2011年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向逾3500名福岛县等地居民,合共赔偿10.1亿日圆(约7410万港元),是全国约30宗同类集体诉讼中,首次由高等法院裁定日本政府须为事故负责,预料将为各地仍在进行的诉讼带来影响。

赔偿3500居民10亿日圆

福岛及邻近3县约3650名灾民入禀法院,向日本政府和东电索偿,是全国同类诉讼中规模最大。2017年,福岛地方法院的一审裁决指海啸能够预测,若政府命令东电采取应对措施,原本应可避免核电厂事故发生,因此裁定日本政府和东电须向原告人当中约2900人,赔偿约5亿日圆(约3670万港元)。

仙台高等法院聆讯在翌年10月展开,焦点继续围绕海啸能否预测。原告一方指出,政府在2002年公布的长期评估中,已提到福岛县海岸有可能发生海啸地震,因此认为政府可预测到海啸,并应指示东电采取安全对策;日本政府和东电则认为长期评估的可靠性低,因此无法预测海啸,亦强调没必要作出比国家指引更高的赔偿。仙台高等法院法官上田哲指出,政府在事发前意识到大规模海啸的风险,但没作监管是违法,因此裁定日本政府和东电须向3550人赔偿10.1亿日圆。

自2017年日本地方法院就同类集体诉讼作出的裁决中,有13宗将日本政府列为被告,其中有7宗裁定日本政府须为此负责,今次则是首次由高等法院承认政府对事故的责任。(NHK/朝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