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加国护照赴台 2度遭拒登机 华裔状告加国外交部索赔10万(图)

发布 : 2024-9-28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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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试图从厦门机场飞赴台湾,仍被拒绝登机,期间曾向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求助但无果。


【明报专讯】持加拿大护照的华裔一家六口去年初原定乘搭从多伦多经温哥华飞往台湾的航班,但被台湾移民署拒绝登机,其后众人再尝试经中国前往台湾,但在厦门机场同样被拒登机,他们曾向加拿大外交部及驻台北贸易办事处求助但无果,因此入禀状告外交部未能保护公民并要求赔偿10万元损失,但法官指原告没有合理的诉讼理由,因此驳回其申请。

根据联邦法院文件,原告包括华裔男子徐大辉(Dahui Xu,音译)、刘娟(Juan Liu,音译)及4名同样姓徐的未成年人士,加拿大外交部被列为答辩人。文件显示,原告一家六口声称原定去年2月18日乘搭长荣航空(Eva Air)营运、从多伦多经温哥华飞往台湾的航班,由于他们持有加拿大护照,因此可免签证在当地逗留3个月,但最终他们被台湾移民署拒绝登机,机票未获退款,行李也从飞机被卸下,当局却没有提供任何理由或书面决定。

原告声称曾向当地警方报告事件,并向加拿大外交部及部分联邦议员求助但无果,最终「滞留」机场3日3夜并感染新冠病毒。原告随后试图经中国前往台湾,但在厦门机场再被台湾移民署拒绝登机,他们曾向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求助但无果。

原告声称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应该为他们进入台湾提供便利,指控「加拿大外交部及驻台北贸易办事处等公然违法没有保护公民」,因此入禀联邦法院促请颁布命令,要求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协助并保护原告进入台湾的权利,并赔偿原告从加拿大返回台湾期间遭受的10万元损失。

法官弗拉内托(Angela Furlanetto)在裁决中表示,原告并未提及任何法律规定领事官员有责任确保其进入另一国家或地区,因当地相关部门有权为出入境条件作出最终决定。

法官称不清楚外交部如何卷入原告的争议,入禀状称原告曾两度向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求助但被拒绝,但没有提供有关原告的进一步背景、旅行历史以及与台湾的关系,也没有提供有关他们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的通信细节。

法官认为,没有任何事实证明原告为何认为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应该做得更多,以及原告声称他们应该做些甚么,「索偿文件没有包含足够的重要事实,来确定针对答辩人的任何可识别的诉讼理由。」

法官续指,若没有提供适当的重要事实,答辩人不可能正确理解原告提出的指控以及如何回应,「索偿文件也没有说明为何答辩人要对所主张的损害承担责任,即补偿原告的旅行费用及未获退款的机票。」

法官解释指,索偿陈述必须有重要事实支持,阐述每项诉讼理由或法律依据的构成要素,若当事人提出的索偿事实不充分,则没合理诉讼理由,该索偿必须被驳回,「在本案中,显而易见索偿不能成功,原告没有提出任何可识别的诉讼理由,也没提出可从所陈述的事实中解读的诉讼理由。」法官最终驳回原告的索偿要求,并下令原告向答辩人支付500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