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除下裤子拉下她紧身裤】【性侵犯案涉13岁少年与11岁女孩发生亲密关系】卑诗省(图)
发布 : 2025-10-22 来源 : 明报即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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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卑诗省法院判1名涉嫌性侵的13岁男童无罪。
涉案少年声称,他以为女童已满12岁。
案件发生时少年13岁,她当时11岁。二人一次在初中相约会面后,她指控他性侵犯。
这名少年在卑诗省法院的审判中被判无罪。
案发时他刚过13岁生日,而她则即将满12岁。
二人透过社交媒体结识,并安排了一次初中会面,结果发生了性接触。
事后,两人互道「我爱你」。
案件凸显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以及加拿大同意年龄例外情况的议题。
案件的细节包含在今年七月发布、在公开的卑省法院裁决书中。根据《青少年刑事司法法》,法院和事件发生城市(卑诗省某处)的地理位置已被遮盖。
加拿大法定同意性行为年龄为16岁。尽管任何未满18岁的人都不能同意与处于权威地位或涉及剥削他人发生性关系。
为了体恤现代生活的现实,加拿大国会对同意法律做出了例外规定,适用于年龄较大的被告与被指控的受害者「年龄相近」的情况。
《刑法》规定,14岁和15岁的人可以同意与比自己大最多五岁的人发生性关系。至于12岁和13岁的人可以同意与比自己大两岁的人发生性关系。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同意性行为。
但在这宗卑诗省案件中,这名男孩辩称他认为该女孩大于11岁。
虽然主审法官苏代科(Danny Sudeyko)表示,女孩所称的「非自愿性接触」「可能发生过」,但男孩「直截了当」的证词,加上简讯及其他证据,让法庭对性侵犯是否发生留下了合理怀疑。
至于同意,即使女孩当时是11岁,法官裁定控方未能证明男孩知道她未满12岁。而且他们的年龄非常接近。
根据裁决,这两人在2023年4月下旬「透过社群媒体结识」。他们就读不同的初中。
这名被称为G.E.的男孩当时就读七年级,而这名被称为S.M.的女孩当时就读六年级。
法官苏代科写道:「除了在社群媒体上大量『聊天』之外,G.E.和S.M.曾与其他人一起见过几次面,也曾单独相处过一次,或许是两次。」
「他们接吻过。S.M.形容这段关系『有点像约会』但『并非正式』。」
两人于2023年5月底在一个休闲中心和另一栋建筑之间的一片区域相约会面。因此,接下来发生的许多事情都被*闭路电视(CCTV)摄录下来。
根据裁决,G.E.和S.M.在第一次接触中「接吻和拥抱」,「G.E.也触摸或亲吻了S.M.的乳房,并触摸了她的臀部」。
法官苏代科写道:「那次最初的性接触大多被摄录下来,影片已在庭上播放」,并指出影片显示S.M.注意到了镜头的存在。
「S.M.向G.E.展示了他们上方的镜头,这被闭路电视拍了下来,随后看起来二人有点尴尬,他们离开了。」
接下来的接触发生在一个楼梯间,闭路电视只部分覆盖了这个区域,摄录到两人进入、离开以及「一起站在楼梯上看手机」的情景。
在镜头看不到的地方,S.M.声称G.E.露出了他的阴茎,拉下她的紧身裤,并「将他的阴茎推或拍打在她裸露臀部和脸颊上,是皮肤接触皮肤的」。
法官写道:「S.M.表示,除了部分自愿的亲吻和拥抱外,G.E.对她的行为是强迫性的。她一度想离开,但她说他不同意。」
「G.E.表示他没有强迫S.M.去或留在楼梯间,而且发生过的所有性接触都是在她的同意下进行的。」
根据裁决,「G.E.说S.M.离开时对他说了『我爱你』,他也回覆了」,这个说法在S.M.最初向警方否认后,她在交互诘问时承认了。
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S.M.的朋友们暗示G.E.正在「劈腿」,并转发了一段他与其他女孩在一起的影片。他否认了这个指控。
再隔一天,S.M.向她的祖母说起发生的事情,祖母带她去警察局报案。
法官写道:「面谈的警官似乎没有考虑她的年龄以及她缺乏提供同意的能力,而是专注于性接触期间主观同意的问题。」
「没有提及她的年龄,也没有提及她是否告知G.E.她的年龄或年级。然而,当警官询问G.E.的年龄时,S.M.说他『刚满13岁』。」
相比之下,S.M.的年龄、以及G.E.相信她多大成了审判的核心问题。
尽管法官苏代科表示,控方未能证明G.E.对S.M.「缺乏同意是鲁莽或故意视而不见」,但检察官仍然辩称该男孩未能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她的年龄。
G.E.和S.M.都没有「直接告知或直接讨论他们的年龄或年级」,但苏代科表示他相信G.E.声称S.M.告诉他,自己大于11岁的说法。
尽管如此,控方声称当投诉人未满12岁,这是同意法例中考虑的最低年龄,「年龄相近」的例外情况不应适用。
但法官苏代科表示,这项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与他们「知道或相信是11岁」的人发生性关系。
这不适用于一个「真诚地」相信他在社群媒体上认识的女孩「至少12岁」的13岁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