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出华人业主非法出租 女租客兴讼要取回押金(图)

发布 : 2024-10-2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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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搬屋工人正在搬运家俬。(资料图片)


【明报专讯】一位华人女租客与一名华人业主签订租房合约后,支付了超额的押金和保证金后,发现业主是非法出租此房间,故在租约正式生效前要求取消。由于业主没有将押金退还,双方对簿公堂,最后仲裁官判令业主退还全部款项,但可收取4天的租金。

在2023年6月末,租客小何(音译:He)和业主胡某(音译:Yifan Hu)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租房合约,时间是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的8月31日,月租为1,350元。

合约签署后,业主收取了5,050元的租金押金,包括3个月租金共4050元,另加1000元的损坏保证金。

到了8月25日,何女表示希望可在入住前,将她的个人物品搬进单位。第二天,业主表示他正在等待电工来出租单位安装一些东西。到了28日,小何将物品搬进出租单位。

8月29日,业主表示,预先约定的电工不在,最快也要在下周末才能完成安装,之后市府才可以对出租单位进行检查。届时如因为租户无法按时入住,业主承诺会按日退还租金。

到了8月30日,何女发信息给业主说,由于租赁单位迟迟不能在租约开始前准备就绪,她希望取消租约并拿回押金。业主表示会考虑。

9月1日时,业主给小何发信息,通知她银行汇票已准备好。业主准备了一张金额为5050元银行汇票。但当两人见面时,业主却没有把汇票交给小何。双方协商不成功,最后要把争议交由安省租务委员会仲裁庭来解决。

何向仲裁庭法官宣称,她曾联络市府询问出租单位的状况,得知这是一个非法出租单位,从未获市府批准,连电力供应都无法保证。这令她认为出租单位的状况不太理想,因此不愿履行合约。

在9月1日合约规定租客开始租住的日子,何却要花钱租车搬走自己的个人物品,因此她认为这是业主的行为导致她无法入住,因此应获得这笔搬迁费的补偿。

业主胡某则声称,在8月28日时,何女已将她的个人物品搬进单位,这其中包括她的宠物兔子。而这只宠物把出租单位弄得一团糟。业主由此要求何女支付一笔储存费,因为何女的物品相当于储存在他的出租单位内。

仲裁法官认为,根据《住宅租赁法》,业主只能收取租客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共2个月的租金2,700作为押金,但业主却向小何收取了3个月的租金以及1000元的额外费用,等于多收了2,350元(5050元-2700元)。

如这是租客自愿提供,就不属于非法收费,而是预付费用。无论如何,由于租约已结束,这笔钱必须退还,因此首先那2,350元业主必须退还。

此外,虽然租约是从9月1日才开始生效,但在8月28日,租客何女就已将她的个人物品搬进单位,因此租约实际开始的时间是从这一天开始算起。这意味著业主可以从这一天开始收租,租金计算方式为(1350元x12个月)/365 天=44.38元/天。

到了8月30日,何女向业主表示希望取消租约,9月1日时业主也联络何女,告诉她所有的租金押金和保证金的银行汇票已准备就绪,可以交付。这意味著双方同意在租约生效之前终止租约。

但业主最后没有退还押金2,700元。考虑到何女要交的4天租金,因此业主要可以从押金中扣除这几日的房租,他需退还2700-(44.38元x4天)=2522.48元。此外,何女向租务委员会申诉而交付的53元堂费,也应由业主负担。至于何女雇请货车用于搬家而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考虑范围。最后计算下来,业主需要向小何支付2350(两个月押金)+2522.48(多收的押金及额外费用)+53(堂费)=492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