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国安法「勾结」涵盖广 23条针对情报组织

发布 : 2024-2-19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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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政府就《基本法》23条立法的谘询,提出新增针对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或接受其利益等罪行。类近的规定可见于现有的《港区国安法》第29及30??o?J??条文针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作出的多类罪行。政府发言人回覆本报查询时表示,现有国安法相关条文只涵盖造成5类严重后果的勾结行为,以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实施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23条立?x??建议罪行是「为更好地应对间谍行为和相关风险」,「针对性地防范、制止和惩治支援境外情报组织的行为」。

政府:可更好应对间谍行为

前保安局长、选委界立?x??议员黎栋国接受本报访问时表示,原有国安法关于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的罪行,并非特别针对涉外「情报组织」,构成犯罪的勾结对象涵盖范畴较阔。他指出,如果某人行为没触碰「情报组织」,新罪行就不适用。黎又表示,政府建议新增涉「境外情报组织」的罪行下,即使某人的行为未去到《国安法》第29条规定行为的程度,例如成为境外情报组织成员、为其「招兵买马」或接受实质利益而危害国安「就已撞板」。

据《港区国安法》第29条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勾结行为包括多种形式,如为外国或境外组织等窃取、刺探、收买、非?x??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情报;「请求」或「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组织指使、控制、资助等,实施5类行为,如对中国发勾x??争等就会构成犯罪。23条谘询文件未提出「境外情报组织」罪行刑期,但按国安法29??o?J??如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安,罪行重大者可判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

(透视23条系列.境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