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与邻居分摊砍树费用 男子反悔更亏被裁付全费

发布 : 2024-7-0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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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卑诗省一名男子原本与隔壁邻居达成协议,分摊砍树费用,但他其后反悔,没有支付分文。根据卑诗省民事审裁处(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近期公布的一项民事裁决,该男子现须承担砍树全部费用。

卑诗省民事审裁处的副主席列兹(Andrea Ritchie)在裁决中,裁定被告史密斯(Graham Smith)必须向他的邻居、原告亚当斯(Adam Smith)支付3,675元的赔偿金,作为「不当得利」的损害赔偿。诉讼双方对于这棵树没有争议,这棵雪松树本身位于地界线的一侧,但它的根部越过了边界。

列兹在裁决书中写道:「在被告物业上生长的一棵大雪松树的根部越过了地界线,进入了原告的物业并开始在原告的家中生长,树根开始导致原告地库的地板变形。」

这两个邻居最初同意分摊砍树费用,但就在原定砍树的前一天,史密斯告诉邻居,他只会支付25%的费用 ,他最终分文未付。

民事审裁处要裁定的第一个议题是:这棵树是否更有可能对亚当斯的物业造成损害。考虑的证据包括电话录音,史密斯在电话中同意支付砍树的部分费用,并承认这棵树造成了损害。

列兹在裁决书中写道:「我发现这棵树对原告的物业构成了威胁。」她还补充说,这棵树给邻居造成了不合理的干扰,意味著它达到了滋扰的标准,史密斯有责任处理这一议题。上述裁决说:「尽管被告一直承认这棵树是滋扰,并导致损害,但我发现被告没有适当地处理这棵滋扰的雪松树。」

审裁处还发现,原告亚当斯在邻居退出了分摊砍树费用的协议后,依然决定继续移除这棵树,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决定。

列兹在裁决书中解释了为何「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于该宗案件。她写道:「我认为被告得利,是因为他们没有支付费用移除了自己物业上一棵滋扰的树。原告毫无争议地支付了砍树的费用,由此导致了经济损失。我还发现被告的得利没有正当理由。」

列兹还驳回了史密斯的论点,即他应只需支付最初同意的一半费用。她写道:「我认为原告不受他之前提出的均等分摊费用的约束,因为被告拒绝了这一提议。」

史密斯被裁定向邻居亚当斯支付4,035.77元,包括仲裁费用和裁决前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