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公狂?司机提堂 唾检可卡因

发布 : 2024-9-08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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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46岁无业男司机日前涉在屯门公路超速驾驶红色?x??利跑车,时速达139公里,警方截停后发现司机疑正停牌,口腔液测试对可卡因呈阳性,控以超速驾驶等共5罪。案件昨于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郑纪航应控方申请押后案件至10月18日再讯,以待警方进一步调查。被告申请保释被拒须还押。

涉超速一倍 拒验血

被告黄志丰被控超速驾驶、驾驶时无驾驶执照、取消驾驶资格期间驾驶、没有第三者保险而使用汽车,以及在口腔液含有任佾x??度的指明毒品下没有提供血液样本以作化验罪。

首4罪指称,被告于2024年9月5日身为被取消持有或领取驾驶执照资格的人,于取消驾驶资格期间在荃湾屯门公路近里程标志64.9A(往屯门方向)在道路上以每小时139公里的速度驾驶一辆汽车,即展示登记号码为ZH9960的私家车,超过该道路现行时速70公里的限制;而当时被告并没有持有所驾车种的驾驶执照,以及就该车辆没有备有有效的和符合条例规定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证单。

馀下一罪称,同日在荃湾警署,被告于快速口腔液测试显示口腔液中含有任佾x??度的指明毒品,即「可卡因」的呈阳性显示,而被一名警员要求提供血液样本以化验时,被告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该等样本。

【案件编号:STCC 361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