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警逼子自渎案上诉 争议未举证性快感意图

发布 : 2025-2-06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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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时任警员2016至2018年于家中在儿子面前播放色情片自渎,又以藤条及刀威吓儿子一同自渎,他于高院被裁定各两项猥亵16岁以下儿童及煽惑16岁以下儿童严重猥亵罪成,判囚48个月。他就定罪上诉,上诉庭昨开庭审理。申请方指出,控方未能证明申请人在儿子面前自渎是有意图获得性快感,以及原审错误引导陪审团没考虑申请人行为出于教儿子「?痕」。法官称需时商议,将于半年内颁判辞宣判。

上诉申请人FSL(47岁)1998至2019年任职警员,2020年革职;事主X为申请人儿子。申请人现正服刑。

半年内判 称原审引导时没考虑「?痕」抗辩

FSL由大律师林芷莹代表。林表示,对16岁以下儿童严重猥亵罪,须证明申请人有意图藉X在场而获得性快感,惟控方缺乏相关举证,以及X于盘问下同意他不能肯定其父案发时是教他为下体「?痕」还是要他一同自渎,可见申请人行为出于教X「?痕」是可能的抗辩理由,原审法官错误引导陪审团没考虑有关说法。法官彭伟昌询问为何要教X 「?痕」,林称因X有隐藏阴茎的疾病,需申请人教他如何涂药膏。

律政司:倘须证意图或成搪塞藉口 官:可控虐儿

律政司一方认为,陪审团定罪并无不妥,只要行为明显对儿童严重猥亵,控方毋须举证有意图获得性快感,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在X面前自渎属明显严重猥亵。

律政司一方称,立法原意为保护儿童免遭性侵,若有意图获得性快感成为必要控罪元素,或导致被告以赚钱或满足好奇心来搪塞明显严重猥亵行为。法官彭宝琴表示,未能举证只说明被告没干犯性罪行,但控方可循虐儿等罪检控,不会构成法例缺漏。3名法官听罢陈辞后称将于半年内颁判辞。

【案件编号: CACC 17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