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物业虽难抵支出 亏损可能获减少缴税
发布 : 2025-7-14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明报专讯】在物价飞涨的当下,许多业主发现物业出租的所得的租金,已经不抵维持物业的支出。有专家指出,出租物业的亏损可以抵扣其他收入,根据所在省份、收入水平以及边际税率,最多可减少约54%的应缴税款。
该物业必须以赚收入为目的
但专家也指出,想要将出租亏损抵税,前提是该物业必须是以赚取收入为目的而进行出租的,而非出于自己的个人目的。
上月审结的一宗税务案件,当事人试图将一处物业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出租亏损进行抵扣,而该物业是当事人的母亲租住。
该纳税人在2015年和2016年分别申报了7,200元的总租金收入,在2017年为7,000元。然而,他的母亲在租住期间,并未支付水电费或其他费用。
税局(CRA)却否认与该出租物业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将每年的租金收入降为零。理由是该物业并非出租物业,纳税人也没有实际的收入来源;在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支出不能用来抵扣。
判断纳税人是否有来自物业的收入来源,法律依据是2002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该案推翻了旧的「合理盈利预期」标准,并确立一个新标准:如果某项活动中没有个人目的,而且具备足够的商业性,那么即使出现亏损,纳税人也可扣除与该活动相关的支出。
该物业最初是由当事人与前妻共同拥有,但在婚姻破裂后,当事人成为唯一业主。从2012年起,其母开始在该物业中季节性居住,2014年起完全入住。
该房产起初的状况较差。当事人本身是承包商和电工,他对物业进行了电气升级、更换热水器、修补墙壁裂缝、粉刷、安装窗户和新灯具等维护工作。
其母使用其中一个卧室和客厅等居住区域,第二个卧室则由当事人用于存放工具、油漆和其他装修材料。在装修期间(主要是周末,因他平日有全职工作),他通常在第二个卧室的床垫上过夜。
当事人称,他在这3年内向母亲收取600元的月租虽低,但是一种商业措施,换作其他情况,该房屋很可能会空置。
其母及后于2021年去世后,该房产便一直空置,且从未再租给任何第三方。2024年,当事人搬入该房屋并将其作为主要居所至今。当事人辩称,该房产是以谋取利润为目的的经营项目,而非个人事务。但法官在审查证据时指出,一些租金收据存在明显缺陷和奇怪之处,如租金是现金支付、收据没有签名。此外,在其母亲去世后,虽然房产已完全翻修、理论上易于出租,但3年内却始终无人租住。
最终法官指出,这是为年迈母亲提供住所的一种成本共担安排;从长期看,是为了将房产翻新成自己今后自住的项目。
法院因此裁定该行为属于个人性质,不能转化为商业行为。由于该物业未构成租金收入来源,纳税人无法将其支出或资本成本进行税务抵扣或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