窥淫指控 性意图成立罪关键(图)

发布 : 2022-6-22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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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机中被指存有大量女性特写部位照片。(网络截图)


【明报专讯】加拿大《刑法》第162条的窥淫罪(voyeurism)规定,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于一处令人怀有合理私隐期待的环境中,偷偷观察或拍摄他人裸体/性活动/性器官,为一种犯罪行为。过往判例显示,能否证明偷窥行为带有性意图是立罪关键。

按照律师事务所Donich Law的法条诠释,即使受害者不是赤身裸体,但偷拍者观察或录像的焦点落在被拍摄者的性器官,抑或有其他证据表明被告带有性意图,仍可能构成窥淫罪。

过往判例显示,法官判断一次偷窥行为有无带有性意图,取决于直接或间接证据是否充足可信。

在2010年的R. v. Rudiger案中,被告使用摄像机观察并纪录在公园玩耍的幼儿,镜头聚焦他们的生殖器及臀部区域;同时亦有证据表明被告边拍摄边手淫。由此,法庭认为「出于性目的」的调查结论成立。

另外,在2017年的R. v. Jarvis案中,一名高中老师在学校与女学生交谈时,用相机笔偷偷拍摄对方。安省上诉法院认为,这些录影主要针对十几岁女学生的胸部区域,符合「出于性目的」标准。

但2015年的R. v. Taylo案结果则有所不同,被告在拳唡上将相机对准穿著丁字裤泳衣晒日光浴的女性,拍摄部位为臀部。在考虑窥淫罪的「性目的」成分时,主审法官称,不能排除被告拍摄照片是出于艺术原因的可能性。

根据司法部文件,大多数偷窥者至少有一种其他性异常行为,通常是暴露狂或未经同意的性接触或摩擦。大约20%的偷窥者曾实施过性侵犯或强奸。

研究表明,男性犯下的性犯罪最多,而妇女及儿童几乎总是受害者。

偷窥者通常会透过认知扭曲来合理化自身行为,例如说服自己偷窥行为不会造成任何伤害,或是想像受害者实际上希望被窥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