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敏《明报》撰文争议假释安排 惩教署谴责评论失实误导

发布 : 2024-7-25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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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港大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昨日在《明报》副刊专栏撰文,评论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有关在囚人士假释安排改变的看法,认为有两点值得争议。惩教署昨晚发稿,点名谴责陈文敏的文章是「失实和具误导性的评论」, 对文章「表示强烈不满和予以谴责」。

文章指署长扩大罪行范围有争议

惩教:与事实不符

陈文敏的专栏文题为「追溯效力」,指出条例下修改了假释的规定,「对触犯危害国家安全者,除非惩教署长信纳他们获假释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得获假释。这规定具追溯力,适用于已被判刑的在囚人士」。陈在550字的文章中,认为有争议的地方,包括当惩教署长「自行决定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范围而引用新的准则,便可能涉及违反追溯效力的原则」。

惩教署昨深夜以约950字的声明反驳,指「香港的法律从没有给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获得提早释放的权利」,法例下的减刑或提早释放机制,是为鼓励在囚人士勤奋及行为良好而设立。

该署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作出了修订,如在囚人士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署长信纳该人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得获得减刑。

惩教署指文章中提到的所谓「争议」与事实不符。该署指条例第7条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作出定义,认为不存在所谓「惩教署署长自行决定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范围」。该署并指文章观点「不实」,引导读者误以为一名在囚人士若不获减刑或提早释放便等同是受到更重的刑罚及违反《香港人权?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