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市1名业主将奥沙华市的物业出租,但对方拖欠租金。
业主欲赶走租客,却因业主及租客委员会的耽搁,令业主忍受长达七个月的恶梦。
最近,租客拖欠的租金连诉讼费、出租物业的清洁费等,业主被欠下的款项几近三万元,更因委员会服务的延误,让租客趁机逃走。
另外,一对拥有至少17处物业的华裔夫妻,将其中一处物业的1%业权转售给他人之后,那名新业主对租住该物业的全部7名房客发出驱逐令,要房客限期搬离,声称他自己和友人要搬进来。
部分房客不愿迁走,向安省业主和租客委员会申诉,将于9月18日举行聆讯。
作为业主,将物业出租,若要收回出租物业,是有一定约束限制。
换句话说,必须具有合乎规则的充分理由。
根据《租户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拥有房东头衔的人,可以是全部拥有某处房产,也可以是部分拥有,至于拥有多少份额,《租户法》并没有硬性规定。
围绕个人使用来制订的规则,是为了确保房东能够有充分理由收回他们拥有的财产。他们可以为自己、配偶、孩子、父母或任何为这些人提供住家护理的护工,提供居住单位。
若果业主想要安排直系亲属之外的任何人,他们就需要找到另一种方式。
作为房东,出租时为找好租客而头痛,但日后种种原因而要收回物业时,也不是话咁易。
地产从业员黄嵩(Ronald Huang)说,无论是降低租金来留住好租客或者赶走坏租客未必是最好的选择。他根据个人经验来同大家探讨一下。
降低租金显然会影响到房东的利益。驱赶租客更要花钱,出力,耗费时间和精力。除了租金损失以外,还要付出招租费,新刷漆,修理损坏的东西。驱赶一个租客所花的律师费用也不低,另外租客也可能在临走前故意破坏出租物业。
黄嵩认为,不管你是一个经验丰富的房东,还是准备第一次出租物业的新房东,了解租客的驱赶程序非常重要。即便你是一个好的房东,尽你的最大努力搞好房东房客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双方的关系也可能变得不好。与其说走法律程序把他赶走,还不如试试下面这些对付常见问题租客的方法。
1.租客不付房租
租客不付房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比如临时现金短缺,失业,有物业维护的争执等等。当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双方的及时沟通非常重要,尽可能了解真实的原因,试协调解决。
作为一个房东,你应该意识到房客有时候有些临时的困难。一年里可以允许一次支付部分房租,尽快付清其余的,也可以把欠的另一部分房租平摊到合同里余下的月里还清,尽快让租客走上正轨,租客会感激的。
这种做法成功的关键是双方达成共识,设定严格的还款计划。
如果租客的经济条件变差,另外一个做法是让他们搬到你的其他便宜一些,小一些的物业(如房东有其他物业)。或者给他们提供新的室友共同分担租金。
如果以上的交流和沟通失败,也可以尝试让租客自愿搬走。如果租客不能继续支付房租,跟他解释驱赶程序对他的信用和租房纪录的长远影响。让他们知道自己主动搬走为上策。当然对那些非常走法律罅和熟悉驱逐程序的「惯犯」除外。
2.通过筛选程序来精选租客
简单的信用纪录调查和租房申请表不足以说明租客以前的问题,它只是一个开始,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对租客进行背景调查,查就业信息,租房纪录,信用纪录,面试所有的租客。房东要搞清租客为什么要搬家找新住处,尽量了解租客的期待和要求是什么,为什么要租你的物业。
让租客在看房以后,如果满意当场验明他们的身分证件,填写申请表。如果让他们回去填好再交过来,很可能给问题租客机会去编造居住历史或让他们的朋友和家人充当前任雇主和房东的机会。当然,大部分租客是好的,会如实填写。
同对方的前几任房东交谈,看看他们怎么说。如果可能的话,联系潜在租客所在公司的直接部门主管,而不是找人事部,部门主管更了解他们。
有时候信用纪录不好的租客未必就是坏租客,要区别对待,「但我建议新手房东开始不要碰。我做过很多先租后卖的案例,有不少信用不好的租客会按时付租金,他们有些也非常渴望快速修复他们的信用纪录。」黄嵩说。
3.租客之间矛盾的处理
如果你租给两个以上的租客,租客之间有矛盾很正常。在这种情况下可尝试让他们自己解决问题。在租约上声明如果你要介入,其中一个租客可能会不满意结果。另果,如果租客同邻居有冲突,告诉他们可能的结果,比如被驱赶等。租客之间也需要一个磨合期,习惯后也会互相尊重。
如果租客之间的矛盾他们自己实在解决不了,你再介入。如果你没有经验,可以寻求专业帮助。
4.换手率高的物业
这种情况要先从物业上找原因,是不是维护不善。维护不善的物业吸引的是差一点的租客,好的租客会离开。
另一个搬家的原因可能是租金偏高,租客搬家目的之一是节约钱。房东要时刻了解市场行情,如果租务市场不好,可以适当降低租金保留好租客。
5.驱逐是不得已的选择
某些情况下,驱逐可能是唯一的选择。如可以,房东可以给房客一次机会,但这不能发展成两次,三次或更多次。如果你认为将来可能要同某个租客上庭,最好存好所有的通讯记录,尽量用电子邮件或短信,这些都可作为上庭的有力证据。